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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使用費該由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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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所以對於專利的使用費用該由誰付我國的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而且專利權也是一種產權,所以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專利使用費該由誰付的問題。

專利使用費該由誰付?

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所以,任何人要實施專利權,就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當然,在實踐中,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進行交叉許可而不收取使用費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如何合理地計算專利使用費,是許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較困難的一個問題。專利使用費的確定取決於許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所支出的費用;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所能獲得的經濟收益;

(3)專利許可的類型、實施的行為種類和期限;

(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和時間。

此外,市場上是否有可供選擇的替代技術,技術改進的前暴,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能力,也是影響使用費的因素。

根據《合同法》第325條的規定,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閲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總算和提成費兩種方式各有優缺。總算的方式,專利權人得到款項早,風險較小,但有可能需要繳納的税多些,而且如果以後產品的銷路好,專利權人就得不到額外的好處。當然,如果以後產品達不到預期的銷售額,這種方式就會給被許可人帶來風險。如果提成費是分期支付的,則被許可人承擔的風險比較小,但是如果以後產品的銷售情況非常好,則專利權人就可以獲得較高的提成費。在許多情況下,專利使用費是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的方式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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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專利 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