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問題的解釋
一、從五個角度準確認定“情節嚴重”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説,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一)信息類型和數量。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信息用途。《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主體身份。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對此,《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二、設立網站侵犯個人信息可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實踐中,一些行為人建立網站、通訊羣組供他人進行公民個人信息交換、流轉、銷售,以非法牟利。
對此,《解釋》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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