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員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人員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員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規定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就是進行一定的懲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二、什麼情況之下是屬於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情況?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還並不是特別的強烈,但實際上公民個人的隱私還有就是相關的信息是非常的重要的,一旦遭受到不法侵犯的話,完全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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