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有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二、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
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模式
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對於單位犯罪,《刑法》採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例如,某行政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萬元資金從事股票投機,希望給本單位謀取一些預算外資金,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但由於《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為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犯罪,刑法採取在總則統一規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於單位犯罪的相關審判,要嚴格的來進行審察,要區分單位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模式是不相同的。同時在判決的過程中,不要錯用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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