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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判決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只有口供不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屬於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是需要基於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的,法律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包含的範圍是很廣的,造成了侵權行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達到立案標準就需要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