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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是適用的條件是不一樣的,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是有區別的;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

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侷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複使用。

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於: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法定許可以及強制許可都有特定的適用對象,在許可使用的程序上也是有一定的差別的,如果沒有分清,就可能導致侵權的發生。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1、個人使用。

2、引用。

3、新聞報道使用。

4、對政論性文章的轉載轉播。

5、對公共場所開演講的轉載、轉播。

6、教學使用。

7、公務使用

8、圖書館陳列或保存版本。

9、免費表演。

10、室外陳列作品的使用。

11、對漢-文作品的翻譯。

12、盲文出版。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著作權保護的力度是非常的強大的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是不能夠擅自地使用他人的作品的,但是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也就是存在着法定許可這種情況之下的話需要支付報酬,但是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還有一種方式是強制性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