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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與著作專有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一、著作權轉讓與著作專有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轉讓與著作專有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的轉讓與許可引起的不同的法律後果在於:

1、著作權的轉讓,受讓人獲得的是所有權;在著作權許可使用中,使用者獲得的使用權。

2、著作權轉讓後,受讓人不僅可以自已使用作品,也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再轉讓給他人或再許可他人使用;而在許可使用中,使用者只能自已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不能將所獲得的使用權再轉讓,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也不能再許可他人使用。

3、著作權轉讓時,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時,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是許可使用合同。兩種合同的性質不同。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

(一)專有許可使用:我國對其主要特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以某種方式於某一範圍及時間內使用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內,被許可使用人有權排除包括許可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

(二)排他使用許可:該許可同專有許可使用之重要區別在於,其雖然可以排除第三方使用,但是許可人自身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能再授權第三方以同樣方式使用而已。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佈權、出租權等等。

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範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內容為著作財產權。

知識產權通常被稱為“專有權”,其含義是未經許可的使用就落入了權利的範圍,構成侵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是權利人行使其著作權的體現,而不是讓他人來行使其著作權。不同於許可,轉讓確實是著作權人的一項權利。不過要強調的是,這項權利的客體是著作財產權本身,而不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