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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保密義務期限是多久?

一、商業祕密保密義務期限是多久?

商業祕密保密義務期限是多久?

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祕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商業祕密的相關規定?    

商業祕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範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祕密

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隨着商業祕密的範圍從技術祕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祕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包括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祕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祕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祕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祕密。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業祕密保密義務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簽訂的,我國對於祕密保密義務也是有規定的,不管是在任職期間還是在離職之後都不應該泄漏公司的所有事情,如果一旦發生那麼就會承擔起全部的責任,所以,雙方在簽訂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