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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保護途徑之商業祕密侵權怎樣規定?

1 什麼是商業祕密侵權

商業祕密保護途徑之商業祕密侵權怎樣規定?

商業祕密侵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商業祕密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原告的“商業祕密”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定義的“商業祕密”構成要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三個條件);二是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三是原告的商業祕密受到損害;四是被告侵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存在法律因果關係,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綜上可以看出商業祕密侵權主要表現為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義務,泄露、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至於侵權人是否加入到原用人單位的競爭對手,則在所不問。而競業限制中被告違約是否造成原告損失,以及被告是否實際侵害原告商業祕密,則在所不問,由此可見可見,違反競業限制的構成要件要簡單很多。

2 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是基於爭議事實的構成要件(要素)而確定的。依“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商業祕密侵權民事訴訟的原告,需要證明商業祕密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才能勝訴,首先看看侵權行為的證明是否困難。如果勞動者在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假使其在新單位使用或允許使用了原單位的商業祕密,必然採取十分隱祕的方式,其與新單位也很容易訂立同盟。因此,原用人單位難以取得商業祕密侵權行為方面的證據。此外,商業祕密是否成立,經濟損失是否是直接由勞動者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證明難度也較大;而在競業限制勞動仲裁中,無需考慮商業祕密因素,從而繞開了這個難以逾越的暗礁,原用人單位只需證明勞動者到競爭企業就職這一事實即可。

此外就經濟性救濟而言,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實踐中往往需要法院依據個案進行裁量,一般不超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百分之三十。而商業祕密侵權之訴的原告可主張損害賠償金,而且其金額沒有法律限制,上不封頂。

3 訴訟時效

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之訴,在《民法典》實施之後適用三年的時效。而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件,應適用一年仲裁時效,大大短於前者。因此,若實踐中企業在發現侵權事實時應及時向專業律師諮詢,及時採取措施,否則一旦競業限制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已過,就只能選擇直接提起商業祕密侵權之訴進行維權了。

4 法律責任

侵犯商業祕密的民事責任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的基本原理,結合侵犯商業祕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人一般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侵犯商業祕密的刑事責任

實施了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給權利人造成五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時,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外,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的附加刑。主要有兩個量刑幅度,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單位作為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特殊主體,法律單獨對其作了特別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除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之外,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數額以個人犯該罪應罰金數額的三倍來確定。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為了更加徹底地禁止侵權人繼續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責令侵權人返還或者銷燬侵權物品。

維權途徑的選擇

綜上所述,競業限制勞動仲裁案件的舉證難度相對較低,而商業祕密侵權訴訟則較難完成證明責任,因此實踐中競業限制勞動仲裁案件的勝訴率相對較高,所以維權者可優先考慮通過競業限制勞動仲裁來維權。

但是,如果競業限制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已過,或者權利人損失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並且有證據支持,則可考慮雖然舉證難度較大但經濟賠償金額無限制的商業祕密侵權之訴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