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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不侵權的抗辯可以從哪些方面進行?

商標1.99W

一、商標不侵權的抗辯可以從哪些方面進行?

商標不侵權的抗辯可以從哪些方面進行?

商標不侵權的抗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抗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規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上述行為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被告抗辯時應當根據原告的具體主張進行抗辯。此處僅以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主張為例進行抗辯。

3、在先權利抗辯

《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如果註冊商標與被控侵權人的合法權利(如企業名稱)相沖突,就可以以在先權利進行抗辯,主張自己不構成侵權。

4、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規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行商標註冊的不予註冊(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即使經過註冊,只要符合以下特徵,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註冊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範圍廣泛;通用名稱作為商標在使用中沒有獲得顯著性;通用名稱僅僅作為註冊商標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含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其他人也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辯

《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在允許註冊的同時又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對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就不構成侵權。

6、銷售商品合法來源抗辯

《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訴訟時效抗辯

如果原告的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就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8、撤銷註冊商標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二、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雖然大部分的商標登記者,在確定他人確實已經侵權的情形之下,才會要求其支付賠償,但是也存在着雖然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了商標,但是並不構成侵權的情形,此時只要能夠進行抗辯,並且能夠拿出實際的證據進行作證的,可以不履行對方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