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非侵權使用抗辯包括哪些?
一、商標非侵權使用抗辯包括哪些?
商標非侵權使用抗辯包括: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醫生對患者進行必要的肢體切除,工商人員依法對收繳的假冒商品進行銷燬,公安人員在追捕逃犯過程中將逃犯擊傷等。
正當防衞行為。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例如甲在面對乙對其實施的傷害行為時,奮起反抗,將乙擊傷。正當防衞行為是合法行為,因此,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行為。所謂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
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所謂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商標侵權,
在侵權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為免責事由或減輕責任事由。抗辯事由可分為兩類,即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所謂正當理由,是指損害確係被告的行為所致,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受害人承諾行為和自助行為等。所謂外來原因,是指損害並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外在於其行為的原因獨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等。有學者將抗辯事由之正當理由稱為一般抗辯事由,將外來原因稱為特別抗辯事由。
在當代社會對於大多數的侵權類型的案件來説的話,一般情況下只要能夠擁有充足的證據的話,就可以來打贏侵權案件,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我們國家規定的,有法定的抗辯的事由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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