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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標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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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商標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對於商標使用期限是多少年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二、使用商標必須註冊商標嗎

是的,我國《商標法》第6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同時該法第5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原則上商標可以不經過註冊就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話,則必須註冊後才能使用。

三、非商標意義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構成侵權嗎

構成侵權。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商標侵權行為,並不限定在以商標形式使用他人才構成商標侵權,按實際情況,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即使是非商標意義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也構成侵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註冊商標使用期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我國對註冊商標的保護比一般商標多。但是,商標註冊後會有一段保護期。一般規定為10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但是,在此有效期屆滿之前,商標所有人實際上是可以申請續展的。有人理解,如果能按時續展,其實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可以説是永久的。

標籤:商標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