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假冒商標工商如何處罰
一、商標侵權、假冒商標工商如何處罰?
商標侵權、假冒商標工商部門的處罰措施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什麼?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者主觀上明知或應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構成此類侵權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1、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四)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此類行為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此種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必要條件。
假冒商標本來就是商標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一般發現假冒商標的這種行為以後應該第一時間到工商部門去投訴,如果是由工商部門直接進行處罰的,説明商標侵權還沒有構成犯罪。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要根據對方的實際損失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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