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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處罰售假或者商標侵權標準

工商局處罰售假或者商標侵權標準為: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燬侵權商品;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工商局處罰售假或者商標侵權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