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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商標侵權商品如何處罰

商標1.41W

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賣商標侵權商品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