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户口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農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每户農民建房用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居民户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户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户且户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户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週歲,又不具備分户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户口未遷來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7、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喪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户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經過批准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對將現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還應按其經營場所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對於户口已經“農轉非”的人員,應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另外,城鎮職工要求自費建房應由城建部門統一規劃,經地政部門批准後統一徵地、建房,不準私自到農村買地、租地建房。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屬於集體組織,如果村民想要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那麼首先需要確定自己屬於集體組織的成員,然後需要確保自己並不是由於實施了房屋的出租、出售等的行為才失去了使用宅基地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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