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什麼?
一、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什麼?
農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每户農民建房用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居民户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户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户且户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規定是什麼?
宅基地概念,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雖然農村居民住房全歸私人所有,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且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核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的建築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賠償,不得平調。
宅基地使用權的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佔有權。
2、使用權。
3、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農村的村民要想獲得宅基地,那麼必須校提出申請,而且也必須是符合條件,否則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核也是不會通過的。總體需要符合的條件就是沒有住宅或者是住宅不符合規劃要求,需要搬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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