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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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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徐州市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徐州市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國家為了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財產權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轉讓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符合第十條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條【回收條件】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的政府批准,應當註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並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條【退出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騰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佔用的宅基地。

鼓勵户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轉讓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第二十條【安置補償】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的,應依法對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經協商一致的,也可採用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其他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農民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要求和相關規定來申請宅基地的使用權,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並對相關條件進行審查,但如果農民已經申請了宅基地的,那麼是不可以再次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