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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還能申請宅基地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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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還能申請宅基地麼?

原來住在甲村,後搬遷並落户乙村,這個時候,在甲村原有的宅基地就會被收回。這種情況下,可以在乙村申請新的宅基地嗎?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雖然賣掉了甲村的房子,但是搬遷到乙村並落户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户一宅”條件的,這時就可以向乙村申請新的宅基地。

但如果沒有落户至其他村子這一前提條件,申請新的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説,户口一直在同一個村集體內,不存在户口變更的情況下,賣掉了村內原有的房屋,後又重新向本村提出宅基地申請的,按照法律規定不予批准。

一、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宅基地?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符合以上三類條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了。

二、如何申請宅基地?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一)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二)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三類申請不予批准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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