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為了滿足農村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土地,所以有了宅基地這一的存在,但是村民對於宅基地知識擁有使用權,規定了是不能進行轉讓買賣的,如果要對宅基地進行轉讓操作是需要得到批准的,那麼在北京宅基地可以買賣嗎?接下來看小編給出的以下文章。
一、宅基地審批程序
1、建房户以書面形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座談會,協調好相關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導下,填寫《建房申報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村組對建房户申請宅基地的有關內容公示一週;
3、公示期滿後無異議,國土所派員到場勘察,徵求相關人員意見,檢查申報材料,對建房條件進行初審後提出具體意見,上報鎮政府會辦;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門辦理好《選址意見書》,將原件連同申報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國土所;
5、國土所長審查簽字後,報鎮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加蓋鎮政府印章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由國土所頒發《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鎮政府相關部門頒發《江蘇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執照》;
6、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7、公示期滿無異議,村民主任約定時間,持批准文件由國土、村建等部門會同村組現場放線定界,並填寫跟蹤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後30日內向國土所申請驗收,對驗收合格後由國土所按程序辦理用地變更手續,報市國土資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
1、未經批准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批准面積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2、農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最新北京農村宅基地政策
2016年農村宅基地政策繼續沿用2015年。
2015關於農村宅基地政策:宅基地作為農村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在農民的日常生活生產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是農民手中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性權利。2015年中央1號文件《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已經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從我國國情出發,依據農村的現狀實際,亟待建立有利於我國農村穩定、農業發展、農民致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並建議:
1、全面清理有關涉及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規
對《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等部委文件,直至地方政府的既有政策作出全面修改、調整。建立、完善從農村宅基地的取得、登記、使用、處分、收益等系統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明確其法律關係和法律地位。從法規上解決目前農村宅基地的制度性頂層設計缺陷。
2、抓緊制定出台《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針對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立法的滯後,應儘快出台《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或《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劃利用,產權關係,標準面積,取得與喪失等;對申請對象的界定,審批程序的規範,使用期限的明確,審批結果的公開公示,宅基地的使用監督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主體、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客體、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和期限設置、宅基地使用權法定登記、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形式和內容(買賣、租賃、抵押、以地入股、繼承、遺贈和贈與)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取得方式、內容、行使、滅失、流轉、法律責任及其他法律應當規定的條款等等。作出專門的法律規定。
3、儘快適度選點,開展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
為落實2015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的“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户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要求,建議國務院在全國選擇若干縣(市、區)們儘快開展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着力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依法管理的難點熱點問題。諸如:實行宅基地超佔部分有償使用問題;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及一定範圍內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問題;逐步建立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問題,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農户住宅集聚化建設問題;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速農民社區建設,提高節約集約化利用水平問題;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問題;規範政府的徵地權力,切實保護農民宅基地的合法權益問題等等。
綜上可知,在上文第二點內容中詳細説明了北京宅基地可以買賣嗎這個問題的解答,未經批准佔用宅基地的,相關部門可以責令退還宅基地,也就是説想讓宅基地流轉,審批過程非常的嚴格,一般來説是不能進行買賣的,不然也會成為無效買賣。更多內容可以關注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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