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嗎?
農村宅基地是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一個法律名詞,我國農村居民自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時,可向居住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並完成申請程序的,可以被髮放宅基地。農村居民在獲得宅基地卻需要更改名稱,既改變所有權時,也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申請和審核。那麼北京市農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嗎?
北京市農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嗎?
農村宅基地證改名,實際就是涉及過户問題。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所以,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故農民個人之間不能私下轉讓。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過户後,宅基地使用權也相應轉讓。在申請房屋過户手續時可同時辦理相應的宅基地過户手續。
根據我國《房屋登記辦辦法》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之,按照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一户村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宅基地的所有人要變更的話,就按國家的法律規定提交書面申請,按程序進行變更,如果被核實不符合變更條件的,宅基地則不能過户。申請過户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真的生活發生了變化就根據實際情況去申請宅基地證變更,相信這樣可以回答北京市農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嗎這個問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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