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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建築的強拆是否合法

一、對違法建築的強拆是否合法?

對違法建築的強拆是否合法

若在已通知並責令違建當事人進行拆除,但對方未執行的前提下,強拆是合法的。

《行政強制法》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謂“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就強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如《城鄉規劃法》等),有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發生案件較多的集中在城鄉建設規劃領域的違法建設和土地管理領域的非法佔地行為的強制執行。特別是《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鄉村規劃的違法建築有權強制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築,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二、常見的違法建築有哪些?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常見違法建築包括: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存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人們的財產生命安全、危害並破壞建築安全、破壞市容市貌等,不利於城鎮的建設與發展。對於此類違建,行政執法機關通常會事先通知當事人,責令其在限定時間內拆除並恢復原貌,若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未進行拆除的,則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強制拆除。

標籤:違法 合法 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