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是否需要聽證?
一、違法建築強拆是否需要聽證?
違法建築強拆不一定需要聽證,對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的,聽證並不是必經的程序。聽證是由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人在作出決定之前提出的,不提出的不影響強制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違建當事人權益不受到法律保護嗎
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的建築物,在強制拆遷之前應該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行政機關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權利人能獲得相應的國家賠償。
(1)書面通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在作出拆遷建築物的行政行為之前應該到現場作做實地調查,製作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因此,行政機關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便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和複議。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會接到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書,被告知拆遷建築物的決定及相應的理由。如果當事人對拆遷決定存在着疑問,行政機關應該作出相應的解釋。當事人在不服行政處罰的時,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組織聽證會,行政機關應免費為當事人舉辦,向社會大眾徵求意見。
(2)給當事人提起復議及訴訟的時間
如果不知道或錯過了要求舉辦聽證會的時間,也沒關係。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換而言之,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後還不能直接對違法房屋進行強拆,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起復議及訴訟,時間過後,法定機關才可以在當事人沒有將房屋拆除的時候,強制拆除房屋。
(3)拆遷前十日受到最終通知
若在法定的期限內不拆除,也沒提起復議或訴訟,則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當事人還會接到行政機關要求在10天拆遷的通知,告知強拆的最終日期,仍不拆除的情況下房屋才會被強拆。因此,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日期之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則不會被強制拆除。行政機關的拆遷手段若採取損害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措施,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保護權利。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對違法建築的拆除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現在存在着很多的違法違章的建築,強制拆除涉及到公民的利益,如果政府對某一個違法的建築強制性拆除的話,需要遵循相關程序,並不是一定要經過聽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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