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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如何實現強拆才是合法的?

強制拆遷有兩種方式,分別為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

拆遷如何實現強拆才是合法的?

行政強拆,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司法強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力,但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的程序沒有作出規定。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規定。在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規定,更要注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的程序規定,以確保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符合法定程序。

(一)行政強制拆遷必須遵守如下程序的規定:

1、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書面行政裁決,履行送達程序送達給被拆遷人,同時在行政裁決書不能缺少權利告知內容。

2、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才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3、拆遷人已經按行政裁決的規定提供了拆遷補償資金。

4、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之前,應當邀請有關行政機關、拆遷當事人代表、社區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同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前,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才能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5、依法提出強制拆遷申請。提出強制拆遷申請時,應當提交7種資料:

(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行政裁決前的調解紀錄和行政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人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

(5)拆遷人的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7.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縣級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後,經過審查,對應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作出書面的准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並履行送達程序,同時責成被拆遷人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執行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載明行政強制拆遷的日期,該日期不得少於15日,以便督促被拆遷人自動履行搬遷義務

7、進行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過程中的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單位的代表等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並做好執行筆錄。該筆錄應由執行人、見證人、公證人當場簽名。

(二)司法強制拆遷涉及被拆遷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嚴肅的執法活動,實施時應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環節:

司法強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時,要組織強制拆遷的力量、全面保全證據、妥善保管財物、保障人身安全、事後跟蹤等。

1、先行告誡説服。

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户進行説服,講清道理,説明利害關係,儘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户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説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户的房屋、傢俱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並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

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户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户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並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後,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保障人身安全。

注意被拆遷户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户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後跟蹤。

實施強制拆遷後,房屋雖拆除了,但並不等於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對被拆遷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應重視考慮。被拆遷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負責人應對被拆遷人多加關心,深入細緻地對其講解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幫助溝通思想,理順情緒。拆遷主管部門應繼續召集拆遷人員和被拆遷人進行調解,以求達成一致。被拆遷人向有關部門應瞭解情況,掌握法規、政策、有針對性地宣傳引導等。

強制拆遷分為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兩種,不管是哪一種都要獲得政府或者是相關部門的拆遷許可證才能夠進行強拆,不然是違法行為。同時在進行拆遷之前還要召開兩次聽證會。

標籤:強拆 合法 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