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徵收批覆,如何維權?
一、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徵收批覆,如何維權?
維權方法:
首先,先向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生、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後,若對其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有兩種救濟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省級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理,二審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這種情況下,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能再啟動複議或者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省級人民政府做出土地徵收批覆死亡依據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三、土地徵收批覆的有效期是多久?
政府徵地以後,連續三年對該地進行閒置,且沒有實施徵地補償的安置方案。而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農用地專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者用地行為,批准文件自動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徵地批覆文件早已失效。
相關法律: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國家或者是政府如果進行土地徵收的,除了需要國務院或者是省級人民政府做出土地徵收批覆的決定之外,進行土地徵收的當地的政府機關還需要對被徵地的使用權人進行徵地補償,補償其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等,如果有房屋拆遷的還需要進行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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