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私人以政府名義徵收土地出售土地怎麼辦?
一、遇到私人以政府名義徵收土地出售土地怎麼辦?
1、遇到私人以政府名義徵收土地情形時可以要求徵收者提供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准文件,若是不能提供,可以投訴該公民。至於遇到私人以政府名義出售土地的情形,可以選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向法院起訴等的方式維權。
2、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根據這一規定,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以牟利為目的,即,以獲取經濟上的利益為目的。
(2)犯罪主體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3)客觀上必須是實施了倒賣、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買賣、非法轉讓土地所有權的,刑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由於使用權基於所有權而產生,從非法轉讓土地的實質上看,非法轉讓土地所有權,其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也應當構成本罪。
(4)行為的危害後果情節嚴重。
二、土地徵收的流程
1、發佈徵地公告
(1)發佈機關:市縣政府。
(2)發佈範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佈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徵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三、土地徵收條件
1、徵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同時,被徵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徵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准。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徵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政府在徵收土地時,一般會主動的向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是土地的負責人出示相關文件、證件的,若是對方不出示,僅説明自己是代替政府來實施徵收薪給,那麼土地的使用者是可以採取相應的頒發,阻止其實施徵收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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