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政府徵收土地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政府徵收土地賠償標準具體的規定
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現規定如下:
一、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全省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徵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人均佔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我省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規定標準高於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標準。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同時,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調整後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確保徵地補償費落實到位
各地要嚴格執行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徵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要將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存入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專户。認真執行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和徵地批准後的兩公告一登記、補償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徵地補償費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徵地農民家庭承包地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其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被徵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時全額發給農民,嚴禁剋扣、侵佔、截留、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剋扣、侵佔、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確保徵地補償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序,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各項工作。
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各級人民政府與各有關部門依法徵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認真做好新老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
要嚴肅紀律,規範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採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對於在農村生活的農民而言,有時可能會遇到土地徵收的情況。土地徵收,就意味着農民會離開原來生活的地方,這多少都會引起農民的不滿。因此,當地的政府工作就顯得很重要,特別是關於農村政府徵收土地賠償標準。因為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民比較關心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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