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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有權力對違法建築強拆嗎?

一、國土局有權力對違法建築強拆嗎?

國土局有權力對違法建築強拆嗎?

國土局有權利進行強拆,但國土局沒有直接的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需要向法院進行申請才可以。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之後,對於合法建築,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強拆權限,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進行行政強拆。但對於城市或鎮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築,行政強拆依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對違章建築採取強拆措施行使強拆權。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

3、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合法強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後,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最後,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拆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一定要建立在合理、合法上,只有擁有合法的文件才能實施拆遷的行為,不管是哪個部門都需要遵守此規定,如果存在違法的強拆情形,那麼被拆遷方是可以直接申請國家賠償,這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