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違法強拆追責誰?
一、一般情形違法強拆追責誰?
違法強拆首先可以追責實施強拆行為的人,若屬於行政強拆、司法強拆,那麼還可以追責相應的政府、法院。對於後兩種情形,需要拿出政府、法院工作人員批准的強制執行不合法的證據。具體的證據,需要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以下規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2、《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購買小產權遇強拆怎麼辦?
購買小產權遇強拆首先需要判斷房屋的買賣行為是否合法、小產權是否是合法建築。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小產權是合法建造的,那麼遇強拆的時候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2、如果小產權房是非法建造的,將不能獲得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3、如果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無效
(1)合同被認定無效後,買受人應當將房屋原狀返還出賣人,出賣人將收取的價款返還買受人。
(2)如果買受人在居住使用訴爭房屋期間對訴爭房屋及院落進行裝修、翻、擴建,其對於添附部分享有所有權。一般處理為,買受人將原物及添附一併返還及給付出賣人,由出賣人將添附價值補償買受人。
(3)按過錯賠償損失。一般情況下,出賣人明知或應當知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不允許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而出賣,應當就合同無效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4)拆遷少補償。如果遇到拆遷,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小產權房購買人可從產權人或被產權人的補償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還需訴訟解決。
若是被強拆者,已經掌握了足夠多的證明對方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的證據,那麼就可以追究實施該違法行為者的責任。具體的責任包括要求對方賠償自己造受的損失等。若是強拆行為是被政府批准的,那麼還有獲得國家賠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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