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強拆違法要追責嗎?
一、國家賠償強拆違法要追責嗎?
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行政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國家賠償後。違法強拆的人員有重大過錯的,行政機關可以向工作人員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實際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徵收過程中強行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徵收期間內,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在人民政府下達的《補償決定書》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據法院的裁定,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
強制搬遷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請,二是有補償決定,三是有沒有達成協議,四要有徵收決定。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暴力強拆房屋後,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後,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委託的組織追責,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強制拆遷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拆遷,如果不符合強制拆遷的條件,也就是違法強拆,需要盛飯相關的法律處罰,強制拆遷的條件包括又補償的決定,沒有達成協議,要有徵收的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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