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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違法強拆追究什麼責任

一、一般來説違法強拆追究什麼責任

一般來説違法強拆追究什麼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強拆追究的刑事責任包括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暴力阻礙依法拆遷人員的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一)拆除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的補償。

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遷時的補償方式可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形式的任一種。即由拆遷人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進行估價、補償、註銷產權,補償費一次付給所有人,或者以相當的房屋與私房屋進行產權交換。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補償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決策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憑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的修改。”即儘管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於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單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產權形式用於出租的住宅房屋。由於該類住宅房屋產權人出租住宅,與承租人簽有租賃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為出租住宅房屋,對該類出租房屋只有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後,才可使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才可避免因拆遷而引起租賃户與住宅房屋產權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補償。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管執行單位)對房屋現狀作出勘驗記錄或拍照錄像,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補償,補償費由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為存入銀行。

(四)拆遷委託代管的私房補償。

除全權委託外,建設單位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補償方式和辦理補償有關手續。

拆遷中的詐騙罪,被騙取數額較大的,檢察院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且繳納罰金。若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