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證明徵收方是強拆主體怎麼辦?
一、沒有證據證明徵收方是強拆主體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且由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房屋徵收部門為強拆的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實施強制拆遷要注意什麼問題
1、組織強制拆遷的力量
如果強制拆遷户數較多、難度較大,需要組織相應的力量協助執行。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是組織當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多方面人員,配合做好工作。
2、強制拆遷涉及被拆遷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嚴肅的執法活動,實施時應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環節:
(1)先行告誡説服。
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户進行説服,講清道理,説明利害關係,儘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户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説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户的房屋、傢俱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並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
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户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户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並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後,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保障人身安全。
注意被拆遷户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户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拆就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而且對於強拆的主體一般是誰是拆遷人就起訴誰,如果沒有證據來進行證明的話,那麼就可以讓房管部門的人員來作被告,所以,受害者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找對訴訟的主體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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