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司法程序強拆合法嗎?
一、一般司法程序強拆合法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強拆是不是合法的拆遷程序,要依據具體的程序而定,如果是司法強拆的,是屬於合法的情形,如果暴力強拆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先補償後搬遷】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司法程序強拆的前提
(一)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
(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以上任一條件不滿足,行政機關就無權申請司法強拆,被徵收人就可以依法進行維權。
三、司法程序強拆的實施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這就意味着“司法強拆”的實施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都無權申請,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也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之一。
只要滿足司法強拆的前提,準守法律途徑,嚴格按照司法程序流程來走,那麼司法程序強拆就是合法的。綜上所述,司法程序強拆是合法的強拆途徑,如果對司法強拆不滿,也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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