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有哪些
一、發佈徵地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及徵地用途。
二、徵詢村民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就徵地內容徵詢村集體和村民意見國土局應當將村民對徵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意見的應當告知被徵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收土地的四周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等並由國土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由相關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將簽字確認後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申請報批。
五、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在收到省或國務院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徵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六、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着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製定徵地補償、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具體措施。方案公告後,應當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和補充的,依法進行修改。
七、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八、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級國土部門組織實施。
九、土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村集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十、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清理土地和實施徵收土地。按規定支付各項費用後,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清理。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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