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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一、浙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浙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拆遷、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同時考慮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場供應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拆遷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准(備案、核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文件。第(四)項規定的拆遷方案應當對臨時週轉用房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應當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照拆遷預算的百分之八十確認,專户儲存,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拆遷許可涉及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事項聽取意見。

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五日內,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事項,以公告形式在新聞媒體以及拆遷範圍內予以公佈,並書面告知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拆遷範圍公佈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間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然失效,並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核准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從事拆遷業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簽訂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根據本條例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拆遷人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協議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在複議和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作出補償安置裁決的主體、程序、依據及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理由聽取拆遷當事人、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代管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寺觀教堂、文物古蹟、歸僑僑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規定期限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對拆遷範圍內的花木、綠地,應當儘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的檔案資料包括: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有關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其結算資料,以及其他與拆遷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房屋拆遷補償項目包括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事實上,各地都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有房屋拆遷方面的一些管理制度,不管在浙江還是在其他的省份,也無論是商業拆遷還是政府拆遷,拆遷都應該制定嚴格的操作流程,在拆遷之前應該先將補償款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