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行政法類

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簡稱“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利建設基金等非税收入項目劃轉至税務部門徵收。為確保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徵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發佈《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頒佈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頒佈時間:2020-01-19

實施時間:2020-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簡稱“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利建設基金等非税收入項目劃轉至税務部門徵收。為確保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徵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徵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至税務部門徵收。

二、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收繳及彙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部門負責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税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税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徵收上述項目,具體徵收機關由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四、上述項目的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繳費人採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申報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可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