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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徵地拆遷,法律規定其程序是什麼

一、什麼是徵地拆遷

什麼是徵地拆遷?法律規定其程序是什麼


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佔有。房屋拆遷後,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屬!而對其成交價格,就是屬於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就是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日期內同意拆遷並搬家,拆遷方給與被拆遷人配合拆遷的獎勵!一般是房屋補償費的10%左右(地方不同另論)!

二、徵地拆遷的流程

(一)徵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為5個步驟: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這裏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國家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徵地的批准權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廣西境內徵地,只有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批准徵地,並且,徵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農田的,只有國務院才有權批准。

(二)徵地的實施程序。徵地的實施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轄區政府雖然與縣政府同級,但法律規定市轄區政府不能作為徵地的實施機關。徵地的具體工作由市、縣的國土資源局承擔。徵地的實施程序主要分為六個步驟:第一、發佈徵地公告;第二,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第三,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第四,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第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發佈徵地公告。

徵地的主要公告有2個,一個是徵地公告,一個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個公告都非常重要,為了規範土地徵用的公告工作,國土資源部專門制定了《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先説第一個公告,也就是徵地公告。徵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徵地單位告知徵地的事實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關和期限等重要內容,標誌着徵地實施工作的開始。如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和安置登記手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4條之規定)

(1)徵地公告的發佈機關:市、縣政府。《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2)徵地公告的發佈範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有4個方面:①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範圍,②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③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辦法、④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

(4)發佈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徵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或者合浦縣國土資源局按職能範圍履行登記機關之職。

(2)登記申請人: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所有權人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生產隊)使用權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築物的主人等。

(3)登記期限: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地上附着物產權證明等文件。證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等證書,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證、山界林權證、房產證等等。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補償以市、縣國土資源局的調查結果為準。可能有的村集體不同意徵地,或者徵地補償標準低,因此不願意辦理登記;或者錯誤認為不辦理登記,國家的徵地機關就執行不了;或者由於特殊原因沒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擔心得不到補償。這些想法是錯誤的、擔心是多餘的,辦不辦理登記,都不影響徵地的進行,也不影響補償,只不過補償的數額以土地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3、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擬訂。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

①被徵用土地的情況

②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等事項。

③被徵地農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是徵地過程中的第二個重要的公告,《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方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5)聽證: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9日頒佈、2004年5月1日實行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在擬定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報批之前,徵地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所謂聽證,通俗來講,就是聽取意見,聽證會也就是聽取意見會。聽取意見有多種方式,比如説調查,開座談會,走訪等。聽證會方式能夠從程序上保證公正,聽取多方面的意見,不偏袒某一方。在聽證會上申請人提出意見後,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關人,對是否同意申請人的意見進行論證,以使決策者科學、合理地作出決定。

徵地補償和安置的聽證會,是徵地部門聽取被徵地人對補償和安置方案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後確定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6)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在徵地的過程中,經常發生村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村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政府部門批准的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該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村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決

首先,找市政府或縣政府進行協商。力爭能夠協商解決。

其次,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裏需要説明的,不是申請批准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裁決,而是批准徵地的政府,即國務院或者自治區政府。

最後,如果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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