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拆遷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問: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答:(一)政府國土部門書面告知被徵地的村集體和農户
(二)當地政府國土部門對擬徵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並且調查結果由三方主體(村集體、農户、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徵求村民意見、組織徵地聽證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徵地文件,並上報、審批
(五)張貼“二公告”,即徵收土地公告和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六)就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二次”徵求村民意見和聽證
(七)將修改後的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上報並審批
(八)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九)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十)交付土地,在搬遷期內完成搬遷
二問:國家不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不論新房還是舊房,一律按統一的標準進行補償,這合法嗎?
答:不合法也不合理,農村房屋補的是房屋的重建成本價,精裝房和簡裝房、老房子和新房子、土木結構的房子和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子,補償款肯定是不一樣的;拆遷方應當依法對房屋進行評估,並把評估報告單交到老百姓手中,讓他們對評估結果沒有異議。
三問:徵收耕地的補償包括什麼?標準怎樣?
答:農田是農民賴以為生的經濟基礎,一年到頭以在地裏種糧食賣錢為生,如果政府一次性買斷耕地,那麼後續的生活何以為繼?!考慮到這點,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費。其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四問: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只會找房東談,那麼我們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
答:先看租賃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如果尚在租賃期,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有使用權,拆遷人應尋找週轉房予以過渡安置,雙方的租賃關係仍應保持,原租賃合同也應進行相應修改;如租期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並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
承租人可獲得的法定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有營業執照,屬合法經營)、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和過渡安置費。
五問:簽訂協議後,拆遷方不履約,我該如何維權?
答:起訴對方,要求依約履行,拒絕履行的,可以採取劃撥款項或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式予以強制履行。
六問:籤協議後,拆遷款遲遲不到位,對此法律有期限規定嗎?
答:《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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