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安置補助費怎麼用必須由村委會説了算嗎?
一、徵地安置補助費怎麼用必須由村委會説了算嗎?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安置補助費部分並不一定是以現金的方式結算給失地農民,而是遵循“誰安置失地農民,補償費就交給誰管理使用”的原則。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也就是説,徵地安置補助費用應當明賬,誰失地了,就應當直接按照經審批的補償安置方案的標準,足額專款專用於失地農民,而不是村裏想怎麼分、想怎麼用都可以,更不是全村都有權瓜分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
農村徵地補償款,必須由村民開會投票決定,一事一議。即對於土地補償費怎麼分,農民確權土地一旦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户,剩餘的補償費由村民開會決定。
二、土地補償費還能分給沒被徵地的村民嗎?
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裏給被徵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徵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徵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徵地的土地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的實現形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有農民朋友放棄統一安置的,應當直接將安置補助費足額發放給失地農民本人,村委會是無權不顧農民個人意願,剋扣安置補助費用,或者拒不向農民給付安置補助費的。
也就是説,安置補助可能以貨幣方式結算給失地農民個人,也可能直接以購買保險、工作安置等等形式,花在失地農民身上。無論哪種方式,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農民朋友們在失去土地後,仍能得到經濟上的補助支持。
並且,農民朋友們有權選擇自己是直接拿安置補助費,還是接受統一的保險安置或者工作安置。這是咱們的選擇權利,不是必須由村裏或者其他任何單位説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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