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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必須用統一安置嗎?

一、新農村建設必須用統一安置嗎?

新農村建設必須用統一安置嗎?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新農村需要徵用土地的時候,對被徵收人是統一進行安置的,如果是耕地的,安置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怎麼辦理農村徵地補償登記

1、去哪裏進行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為徵地補償公告所指定的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記機關從文義上可以理解為“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這裏的“指定地點”應當理解為“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徵地補償登記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土地權屬證書,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

(2)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的副本。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供的證書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核實,防止造成重複或遺漏;對土地權屬有糾紛的,應先對土地權屬糾紛進行處理後,再進行補償登記。

3、未在徵地公告確定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就不能再列入補償範圍了嗎?

有些地方政府在徵收土地公告中會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那麼這種情形,當被徵收人超過了規定的登記時間,還能拿到相應的補償款嗎?

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依法進行公告。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原則上,被徵地權利人應於公告確定的權利登記期間內進行補償登記,這是確保徵地工作順利進行、保障被徵地權利人財產權的必要措施。但在實踐中,種種原因導致補償權利人未能如期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補償登記的情形並不少見,如果因此而取消補償權利人的補償權,不僅於法不合,於情於理也説不過去。因此,在該事例中,縣級人民政府的徵地公告直接聲稱“.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是違法的,遲延的權利人仍可於公告期滿後持相關的權屬證書請求補償登記。

對於新農村建設的相關情況,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對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認定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另外對於安置方式的選擇應當由當地居民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

標籤:農村 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