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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説徵地補償款要截留30%,是真的嗎?

一、村委會説徵地補償款要截留30%,是真的嗎?

村委會説徵地補償款要截留30%,是真的嗎?

村委會截留徵地補償款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當然也有其他情況,比如村委會會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面積和實際面積不符而扣發一部分費用。而且對於截留的土地補償款有一定比例限制。

我國各省政府針對本省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説,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裏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等。

參照上述各省規定,如果村委會留取徵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於違法截留徵地補償款的行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村委會截留部分徵地補償款用於本村公共事業建設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但如果截留補償款過多,並且未經村民表決的,就是違法的行為。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