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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發佈的徵收文件有法律效應嗎?

一、村集體發佈的徵收文件有法律效應嗎?

村集體發佈的徵收文件有法律效應嗎?

村委會、鄉鎮政府無權徵收耕地房屋,也無權發佈徵收文件,因此沒有法律效應。

按照土地性質的劃分,農村的耕地以及農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故,村委會無權進行土地徵收

二、集體土地徵收共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由市、縣級政府報批徵收土地,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會下達徵地批文。此時,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告,並擬定補償安置方案。擬徵地公告、徵詢村民意見、實地調查登記、擬定一書四方案並報批、張貼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並報批以及批准、土地補償登記、實施徵地補償與支付拆遷補償款,這些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知,只有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才有權力批准徵收。徵收基本農田、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需要國務院審批;其他情況需要省級政府審批。法定的集體土地徵收流程中,並沒有規定經過村委會、鄉鎮政府這一環節,因此村委會、鄉鎮政府無權徵收農民的耕地房屋,更無權代替村民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

三、政府徵地必須要有哪些徵收文件

1.在徵地依法報批前,需要有一個文件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的農民,這個文件是提前預告的作用,被稱為徵地告知書,也叫“擬徵地公告”。關於這個文件,如果被徵收人不滿意可以要求聽證,確有必要的,相關部門應當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聽證。

2. 徵收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制定“一書四方案”。所謂“一書四方案”,分別指的是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這些文件需要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等審批通過實施徵收行為的時候,“一書四方案”可依申請公開。

3. 徵收土地需要有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政府下達的批覆文件。因為法律規定除了某些特定情況(如村民建設住宅)外,進行建設均需要使用國有土地,在土地徵收過程中需要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這種土地性質的轉變必須向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報批。如果沒有徵地批文,徵地就是違法的。而且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確規定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是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4.在徵地批文下達後十日內,徵收土地的地方政府應當在被徵地所在地進行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地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會同制定補償費用的分配和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法律規定的徵地補償方案需要包括:

(1)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6.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文件是安置補償協議。協議一定不能是空白的,對於貨幣補償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房的面積、位置,以及違約責任等都需要在補償協議裏寫的清楚明白。而且在文件經過審核蓋章後,自己要保留原件以免日後出現爭議,卻因沒有協議原件維權困難。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收土地是國家所允許的行為,但必須要有合法的文件,而且必須要由國家相關的部門進行發放,村上面的是沒有任何權利進行發放這份文件的,所以,被徵地者在看文件的時候就要分清楚哪些是真,哪些是假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