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徵收

集體土地徵收中有房屋價值評估程序嗎?

一、集體土地徵收中有房屋價值評估程序嗎?

集體土地徵收中有房屋價值評估程序嗎?

集體土地徵收中沒有房屋價值評估程序,農村集體土地區別於城市房屋的重要之處在於,後者是可以入市交易的,故其有所謂的市場價格,而前者則不能。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的價值便是一個相對固定的,人為規定出來的數額,而不會隨着市場變化而自由變化。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就能明白,集體土地徵收之中是沒有“價值評估”這一説的,徵收方只需要把一些土地的基本信息搞準,再按照既有標準一算,就能得出被徵收土地的補償數額來。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十)規定,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所謂“用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工作”中的“確認”環節即應按此辦理。事實上,這一步驟就是在完成城市房屋“評估”程序中的一些類似的重要工作。

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其評估程序、步驟應類似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評估。但在實踐中,這一程序通常不會那麼嚴謹,最終給出的類似於評估報告的文件也不會像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那麼詳細、正規,有的就是一張紙的內容。需要指出的是,由於這一評估就是一個重置成新價,而不涉及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因此其數額要比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低得多。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是以下步驟:

1、在被徵土地發佈徵地通告。

當某村的土地屬於被徵收的土地範圍內,市、縣級國土部門就會在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通告的內容包括徵地面積、範圍、補償方式、徵地用途以及安置途徑,使得村集體和村名對徵地相關信息知情。

2、向村民徵收意見。

3、進行地籍調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記

4、部門編制一書四方案上報等待審批。

5、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6、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7、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報批。

8、徵地補償方案的批准。

9、登記土地補償。

10、實施補償安置的方案。

總之,農村的村民們不能用拆遷城市房屋的那種眼光來看待拆遷宅基地上的這些自建房,簡單一點説的話,對城市房屋價值的評估是比較嚴謹的一件事情,然而對農村自建房的評估沒有什麼特別明確的規定,就算沒有這個程序也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