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房屋評估價值比實際值低如何維權?
一、拆遷時,房屋評估價值比實際值低如何維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並將分户評估報告向被徵收人送達。如有異議:
1、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2、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鑑定。
3、對評估專家委員的鑑定結果仍有異議,要立即走法律途徑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拆遷評估過程中,以下幾個方面被拆遷人尤其需要注意:
1、評估機構及評估方法的選擇
首先,關於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即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法律規定是由被拆遷人決定選用哪家評估公司,而不是直接由徵收方決定。
其次,關於評估方法,法律規定評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基準地價法、假設開發法等,可以同時選擇適用兩種以上方法。
2、故意繞開談判環節直接讓你簽字;故意丟項落項或有意加上一些本來沒有的附屬物。
評估或拆遷方故意不談就讓你去簽字,就是説沒有經過談判直接讓你簽字,這好似是個無意的行為,其實不然。如果你不善於提異議直接簽字了,很有可能就把自己套在裏面了。
另外,有些評估機構有意丟項、落項。也會主動給你加上一些沒有的東西,沒有的附屬物,到時候説你有意謊報附屬物的數量,有意謊報建築物的面積,這都會拖延你的補償。
3、送達評估報告不蓋章不簽字,就是一個清單。
4、拆遷方應將分户初步評估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説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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