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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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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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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程序怎樣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協調紀律和協調工作要求;
(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
(五)核實證據資料;
(六)主持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提出協調意見;
(七)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願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協調意見,協商解決爭議事項;
(八)宣佈協調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