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有權在時間上可以分為哪些
一、土地佔有權在時間上可以分為哪些
首先,公民和組織,個人是不擁有土地的佔有權,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申請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説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眾所周知,在我們國家,土地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公民或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在農村,一般都是以集體土地的形式而出現的。而對於土地的使用也是有一定的年限限制的,比如説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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