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權與佔有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土地的所有權與佔有權的區別有哪些?
土地佔有權於所有權的區別是,所有權包含佔有權,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但是國家和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未必親自支經營和使用土地,這樣就導致了土地所有權和佔有權的分離。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不一定就是土地佔有人。
二、土地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説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擁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就只有國家,當把國家把土地分配給公民使用時,那麼佔有權就會歸使用者所有,但對於土地的所有權同樣也是歸國家所有 ,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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