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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以擁有土地佔有權嗎?

一、居民可以擁有土地佔有權嗎?

居民可以擁有土地佔有權嗎?

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當地居民是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的設定方式

1、經國家批准使用,再以合同方式設立。這種方式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基礎上與國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從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其特點是:

(1)以這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只能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2)取得土地使用權需交付土地使用費;

(3)土地使用權有期限限制,一般與企業經營期限相一致;

(4)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2、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方式設定。這種方式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與土地使用人簽訂合同,將一定年限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國家支付出讓金。其特點是:

(1)以合同方式設立,國家和土地使用人處於平等地位;

(2)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付土地使用費(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有期限,由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4)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交換、贈與和抵押

3、以承認的方式設定。在《土地管理法》頒佈實施以前,公民擁有合法產權的私房所佔用的土地、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擁的合法房屋佔用的土地,國家承認房屋主人對其房屋基地的使用權。其特點是:

(1)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用交納土地使用費,但需要依法交納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規定;

(3)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但可以隨房屋一起轉讓。

4、以批准城鎮私有房屋用地的方式設定。城鎮居民需要興建私房的,其用地來源只能是市郊集體所有的土地。用地者須向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徵地手續,並由用地者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而使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1)以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來取代土地使用費;

(2)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沒有限制;

(3)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但可以隨同房屋一起轉讓。

5、以集體土地所有人同意、政府批准的方式設定。這種設定方式適用於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及回原籍鄉村落户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幹部,以及回家鄉定居的華橋、港、澳、台同胞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用地等幾種情況。用地者向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取得土地使用權。其特點是:

(1)不需交納土地使用費;

(2)土地使用權無期限限制;

(3)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但可以隨地上房屋在土地所有權人集體內轉讓。

6、以訂立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設立。我國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或村內經濟組織與村民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承包給農民使用,農民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土地使用權又稱承包經營權。其特點是:

(1)只有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土地才能實行承包經營;

(2)取得承包經營權後依承包合同交付承包費用;

(3)承包經營期限有明確規定;

(4)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

需要明確的是,居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城市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農村集體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因此不存在有什麼人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説法。居民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土地開發政策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