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侵權官司的界定怎樣辦理的
一、土地使用權侵權官司的界定怎樣辦理的
(一)土地侵權糾紛的定義和內涵:
土地侵權糾紛是指在土地權屬明確的情況下,因對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利構成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包括:1、侵犯土地所有權。如超過批准徵地數量佔用農民土地,構成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侵害;2、侵犯土地使用權。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設違章建築、行政機關非法處分農民承包的集體土地等;3、侵犯他項權利。如對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進行任意處置,構成對他項權利的侵害等。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定義和範圍: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歸屬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包括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
二、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在我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有着嚴格的規定,規定這類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收集相關的證據,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合法的保護。我國的土地對這類相關的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相應的辦理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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