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怎麼樣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無人身損害不影響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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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沒有財產怎麼賠償?
一、侵權人沒有財產怎麼賠償?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義務,無錢賠償並不是可以免責的法定理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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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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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的財產不足支付應該先承擔哪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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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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